一、建筑物核查、标绘注意事项:
(一)普查区地图及建筑物一览表情况
普查区地图和一览表各乡镇暂时不用上交至县人普办,等普查小区划分和普查小区图绘制工作结束后,于7月5日前将普查区地图和放大地图一并上报县人普办。建筑物一览表于8月5日前数据录入完成后与录入数据一并上报县人普办。
对于有放大地图的区域应标绘在放大地图上,在放大地图外的区域应标绘在整张的普查区图上。
(二)对于现在未竣工,但7、8月份一定能入住的情况
对于现在未竣工,但7、8月份一定能入住的建筑物,可以按已竣工建筑物进行标绘。
(三)对于缺建筑物顺序码情况
1、对于地图中有建筑物但没有建筑物顺序码情况:
(1)如为断码现象(建筑物顺序码不连续),把缺少的建筑物顺序码填入没有建筑物顺序码的建筑物中。
(2)如没有断码现象,按新增建筑物处理没有建筑物顺序码的建筑物。
2、对于地图中建筑物顺序码不连续(缺少)情况:
(1)如普查区图中不连续,但放大图中连续时,以放大地图中建筑物顺序码标绘。
(2)如普查区图和放大图中都为不连续的建筑物顺序码,并且地图中没有缺少建筑物顺序码的建筑物,那么缺少的建筑物顺序码不能再使用,在登记建筑物一览表时,在备注中填写“断码”。
二、《建筑物信息一栏表》填写注意事项:
1、表头“普查区”的填写
依据“普查区图“上“村(居)委会”名称填写。例如普查区图上标注“博世庄园社区居委会”,则表头填写“博世庄园社区普查区”;再如普查区图上标注“双井村委会”,则表头填写“双井普查区”,即填写到“村(居)委会”之前。此外,普查区代码为普查区图上方括号中代码的后三位。
2、“建筑物类型”特殊情况说明
农村平房一半为商店(或农家院)、另一半为村民居住用,归“02”
蔬菜大棚、养殖场的建筑物类型为“01”
3、表中建筑物填写顺序
按照指导员核查建筑物的行走路线填写,一个建筑物填写一行,为防止填写漏项,利用公式:“填报行数=原最大建筑物顺序码+新增建筑物数量+拆分建筑物数量-1”,如与改公式不一致,注明原因。
4、以彩钢、石头为建筑材料的建筑物结构归类
彩钢填“2”(混合结构)
石头填“3”(砖木结构)
5、“建筑物内居住户数”特殊情况说明
如该建筑物不可能用于住人(如农村厕所),给“0”户;
临时居住用的学生宿舍楼给1户;
非居住楼按照居住房间数和寄挂户口情况给定户数,如果确定无人居住,则给“0”户,如果无法判断的情况则给1户。
6、“新增、拆分、合并”的建筑物在“备注”栏中注明
新增建筑物:增加,因实地核查而增加
拆分建筑物:增加,因****拆分而增加
合并建筑物:减少,因与****合并而减少