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国务院《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》(国发〔2007〕35号)和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,市政府于2008年6月25日签发了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》(京政发〔2008〕29号)。
普查的主要目的是全面摸清我市第三产业内部结构、产业状态,把握总部经济、非公经济、区域经济发展状况,找准各功能区及各区县经济发展的主体和支撑点。通过普查,为加强和改善全市经济宏观调控,科学制定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“十二五”规划提供全面准确的统计信息支持。
普查对象是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的全部法人单位、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。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,时期资料为2008年度。
根据普查方案,规模以上(或资质以内、限额以上)的普查对象应于2009年2月底前完成填报。但目前由于种种原因,仍有部分普查对象没有及时履行填报义务(详见名单)。请这些单位于2009年3月底前,如实向所在区县经济普查机构申报普查数据。如逾期不报,将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》和《全国经济普查条例》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罚。
北京市及各区县经济普查办公室联系电话
北 京 市:83172178 房 山 区:89350511
东 城 区:65262755 通 州 区:80881367
西 城 区:66523571 顺 义 区:89452467
崇 文 区:87556041 昌 平 区:80106915
宣 武 区:83551278 大 兴 区:81295487
朝 阳 区:51393870 怀 柔 区:69641789
丰 台 区:63838035 平 谷 区:89980501
石景山区:68879742 密 云 县:69021627
海 淀 区:88487982 延 庆 县:69174697
门头沟区:69868844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:67881981
特此通告。
北京市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
二○○九年三月二十四日
附件:未及时参加经济普查填报工作单位名单